1、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自建、翻建、大修有产权的住宅,若居民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文件、或房产管理部门的危房认定文件或证明,两者选其一,房屋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有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所有权证书》原件;
3、职工及家属因重病或重伤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生活压力较大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及以上有效的患者医疗保险卡和现行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4、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须持有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并符合本条件;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房产交易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作为基本证明;如果您购买的是拆建后的房屋,购买该类型房屋的,请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建协议书》,并领取付款房屋;
5、已退休或退休人员,家庭属于此类情况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作为相关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明的,特殊情况,应当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证明;
6、如需缴纳租房金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两者任选其一,并缴纳相关单位或部门出具的租金发票和家庭收入证明;
7、如需永久出境,应提供永久出境通行证,或机关出具的永久在境外居留的有效证明;
8、如果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严重残疾,已不再在单位工作,则不再有工作关系,应提供原单位,即您曾经工作过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决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决定或出具的医院证明;
9、偿还住房贷款时,须提供贷款银行提出的提款申请截止日的贷款余额证明,该证明必须由银行出具。其中,商业住宅贷款的还款方式为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商业住宅贷款合同;
10、员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或者声明书证明其死亡。属于死者合法继承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合法继承证明;如果它属于指定继承人或死者赠予,如果这是真的。,应提供继承人或经过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及遗嘱人的身份证;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劳动部门、工会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12、因单位失业一年以上尚未工作,或者无工作的,应提供单位免于工作的证明或《就业证明》”;
13、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经济压力较大的,应当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紧急情况证明,说明情况相关事项及大额支出费用收据、员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4、如果您是代他人处理房屋提供者的退出,即第三方协助您,并提供满足上述退出条件所需的材料,您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授权书提款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15、职工、农民工户口不在本市辖区且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免除工作联系的证明。具有单位及户籍证明;
16、如果您同时为配偶及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果您没有直接参与,以及提供满足上述提取条件所需的材料,这些基本信息必要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亲属的联系方式证明及复印件。